三部门联合会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,提升轻罪治理效能
为深入推进最高检“检护民生”专项行动,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进一步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、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,积极提升轻罪治理效能。近日,大安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、区法院会签《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,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,但因被害方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、或者拒绝接受赔偿、或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,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缴存赔偿保证金后,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,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、适用范围、启动程序,详细规定了赔偿保证金适用的流程,充分保障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,实现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编辑:罗澜
